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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电表失实致11年少交电费 法院怎么判

时间: 2023-09-18 08:14:11 |   作者: 开云综合官网地址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家电网公司因电表互感器记录失实而起诉要求用电单位补交近11年所欠电费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国家相关规定补交电费。

  国网湘阴公司与湘阴某单位于2009年4月27日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给该单位安装了用电计量装置。

  2020年6月28日,国网湘阴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单位用电使用的本套计量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单计量装置所带低压穿心与互感器仅穿一匝,执行的收费倍率为10倍(50A/5A),与应该计量倍率的30倍(150A/5A)严重不符,造成电表少计电三分之二。

  2020年6月29日,国网湘阴公司通过后台将倍率调整为30倍(150A/5A)。2020年7月7日,国网湘阴公司换装了新表和互感器,并封存旧表和原电流互感器,由公证人员在现场公证做证据保全。2020年9月8日,经长沙三国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电力技术鉴定,湘阴该单位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少计量374037.4kwh,少计电费金额324240.86元。

  原告认为基于供电合同关系,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依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管理规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其有权要求被告缴纳历年实欠电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证据保全费、技术鉴定费。

  被告称用电装置和电费计算均由原告负责,用电单位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没有一点不当行为,严格按照原告要求履行了相关交费义务。反之,原告随意更改交费依据,实属违约行为,其提出的诉请不应支持。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电费实际缴纳情况,原、被告于2009年4月27日建立了供用电关系。通过纵向对比案外人用电量、横向比较被告正确计量后的电费、第三方电力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处的计量装置自2009年4月27日安装后至2020年6月28日一直未改动。该计量装置安装后,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应按30倍的倍率向原告缴纳电费,而因电表失实原告只按10倍的倍率收取电费。故从2009年4月27日起,被告实际只按10倍的倍率向原告缴纳电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本案中,由于电表失实,导致少计电量三分之二,被告应对其余20倍率的电费予以补交。

  综上,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国家电网湘阴公司补交电费324240.8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费是国有资产,严格按国家标准计算,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电表损坏或失实,不是可以逃避、拖欠电费的理由。每个用电主体都应该以诚信为准则,按时足额交纳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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